設立律法是為了幫助人而不是轄制人(路六1-11)

屬靈領袖固然要在一般情況下,以律法去管理和保護他的羊;但領導更是要懂得去Break Rules,在特殊的情況下,為人的好處,有智慧的去Break Rules!律法和政策是背後的價值是由人去決定和實現的,若在一些處境中某些律法和政策已不再能幫人實現背後的價值,屬靈領袖便便要勇於改變和「破壞規矩」!正如耶穌說「安息日是為人而設立的,人不是為安息日而受造的」,同樣,教會或信徒團體中的政策和規範是為人而設立的,人不是為了滿足政策和規範而存在的!

在不同社會文化中對於罪的觀念都不同,那聖經的罪觀是普世適用嗎?

我在evan.hkccc.hk上的問題回應。
問題如下:「犯罪的概念是由社會和群體的共有價值觀結合出來,不同社會文化,對於罪的定義都不同,為什麼聖經對罪的觀點是全世界都適用?」